Nexia  Internation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21/04/11

內  容  索  引:

◎問:無形資產攤銷之疑義?

精  采  內  容:

◎問:無形資產攤銷之疑義?

Q: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下,企業是否得以收入作為無形資產攤銷之基礎?

Ans:
一、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無形資產」第十九條規定,無形資產之攤銷,應反映企業預期資產未來經濟效益之消耗型態,若該型態無法
可靠決定時,應採用直線法。

二、包括無形資產使用之活動所產生之收入,通常反映與無形資產所含經濟效益之消耗非直接相關之因素。例如,收入受其他投入與過程、銷售活動及銷售數量與價格之變動所影響。收入之價格組成部分可能受通貨膨脹所影響,而通貨膨脹與資產消耗之方式無關。因此,以包括無形資產使用之活動所產生之收入為基礎之攤銷方法通常並不適當。

三、選擇適當攤銷方法時,企業可判斷無形資產固有之主導性限制因素。
例如,訂定企業使用無形資產之權利之合約,可能將企業對該無形資產之使用,明定為某一預定年數(亦即期間)、某一單位產量或所產生收入之某一固定總金額。此種主導性限制因素之辨認,可作為辨認適當攤銷基礎之起始點,但若其他基礎更緊密反映經濟效益之預期消耗型態,則亦可適用其他基礎。

四、企業僅於下列有限情況之一,方得以包括無形資產使用之活動所產生之收入,作為無形資產攤銷之基礎:
1.無形資產固有之主導性限制因素係達某一收入門檻。例如,企業取得金礦探勘及開採黃金之特許權,合約允許企業自礦藏中開採黃金,直至銷售黃金之累計收入總額達某一固定總金額,而非基於時間或開採黃金之數量。於收入已確立為合約中使用無形資產之主導性限制因素之情況下,在合約明定所產生收入之某一固定總金額(用以決定攤銷)之前提下,所產生之收入可能為無形資產適當之攤銷基礎。
2.能佐證收入與無形資產經濟效益之消耗係高度相關時。
(資料來源:20210411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891期)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