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係人交易之揭露疑義。 Q:
企業應如何揭露其對各關係人之交易?
A:
一、根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第4段之規定,企業與關係人間如有重大交易事項發生,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關係人之名稱、與關係人之關係、與各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暨其價格及付款期間等資訊。本會(92)基秘字第141號函亦有相關解釋。企業若欲揭露關係人之交易條件與非關係人相同,須有明確證據顯示交易條件相同,才得作此揭露。
二、企業除依上述規定揭露外,尚須揭露下列事項:
1. 關係人交易之總額。
2. 關係人交易之期末餘額,及下列事項:
(1) 交易之條款及條件(包括是否有提供擔保,及清償對價之性質)。
(2) 保證之性質及內容明細。
3. 對關係人交易所提列之備抵呆帳餘額。
4. 對關係人交易於當期認列之呆帳費用。 (資料來源:20091111 會計人電子報320) ◎企業辦理現金增資保留由員工認購會計處理疑義。 Q:
一、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第8及9段規定,給與日係雙方同意股份基礎給付協議之日,同意股份基礎給付協議之雙方必須對該協議之條款及條件達成共識。又依(98)基秘字第111號之規定,企業辦理現金增資保留由員工認購之給與日須為現金增資認購價格及員工認購股數均已確定之日。其中現金增資認購價格及員工認購股數均已確定是否係指有一明確之價格或數量?若僅決議認購價格取決於某日發行公司之股票收盤價,或數量取決於某一公式決定,該日是否符合給與日之定義?
二、若公司現金增資失敗或有員工認購總股份未達原保留員工認購總股份之情況,是否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第49段之規定處理,既得日後不得調整原認列金額?
三、若公司僅有單一股東,其於董事會決議除權基準日當日時宣告將其可認購之部分全數轉讓給公司員工認購,惟其他員工是否接受該股東所轉讓認購之部分,其意願尚未明確,則於該董事會決議日是否即符合雙方有共識之日,並將所有現金增資總股份依公平價值認列酬勞費用?
A: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第8及9段之規定,給與日係雙方同意股份基礎給付協議之日,同意股份基礎給付協議之雙方必須對該協議之條款及條件達成共識。企業辦理現金增資保留股份予員工認購時,若交易雙方對認購價格及數量如何決定之方式已達成共識(例如交易雙方同意認購價格係某日發行公司之股票收盤價或認購數量係依某段期間員工銷售業績計算之公式決定),則達成共識當日即為給與日。
二、企業辦理現金增資依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保留部分股份供企業員工認購,應為企業給與員工認購其股份之權利,若無既得期間,則屬立即既得,應於給與日認列為薪資費用。若員工認購總股份未達原保留員工認購總股份,由於該認股權已既得,故應依第三十九號公報第49段規定,不得再調整原已認列之薪資費用。若企業辦理現金增資失敗,則視為企業給與員工認股權利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自始不存在,原認列之薪資費用應予迴轉。
三、企業之股東將企業辦理現金增資其可認購之部分轉讓予企業之員工認購,其性質與企業之股東移轉其所持有該企業之認股權予企業員工相同。依第三十九號公報第3段規定,此類交易應依第三十九號公報規定處理。企業之股東若於董事會決議除權基準日當日宣告將其可認購之部分轉讓與其他員工認購,若現金增資認購價格及員工可認購股數當時均已確定,則該董事會決議日即為給與日,企業應依本會(96)基秘字第267號函規定認列薪資費用。 (資料來源:20091111 會計人電子報320) ◎員工分紅對每股盈餘之影響。 Q:
員工分紅若可能發放股票,於計算每股盈餘時,是否應將可能發放股票之股數視為潛在普通股,計入加權平均流通在外股數,作為計算稀釋每股盈餘之基礎?
A:
一、若員工分紅可選擇採用發放股票之方式,則企業於計算每股盈餘時,應假設員工分紅將採發放股票方式,該潛在普通股應於具有稀釋作用時計入加權平均流通在外股數,以計算稀釋每股盈餘。
二、企業測試潛在普通股有無稀釋作用時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每股盈餘」第8及32段規定之庫藏股票法處理。如該潛在普通股有稀釋作用,於計算稀釋每股盈餘時,應以資產負債表日之公平價值作為發行股數之判斷基礎。企業於次年度股東會決議員工分紅發放股數前計算稀釋每股盈餘時,亦應繼續考量該等潛在普通股之稀釋作用,並將具稀釋作用之潛在普通股計入加權平均流通在外股數。 (資料來源:20091111 會計人電子報320) ◎出售土地收入分類疑義。 Q:A公司營業登記項目包括營建業務,其於98年度出售土地一筆。A公司將該土地進行集合住宅開發規劃及整地事宜後出售,故該筆土地應非屬素地,且該土地規劃設計及整理等費用佔其成交金額比例甚低。該出售土地之收入應認列為營業收入(相關成本列為營業成本)或營業外收入?
A:土地開發或處分若為A公司主要、經常性(即持續進行土地之買賣或開發)且金額重大之營業活動,則應將土地處分之收入列為營業收入,否則應列為營業外收入。 (資料來源:20091111 會計人電子報320) ◎衍生性商品流動性判斷疑義。 Q: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資產或交易目的金融負債之衍生性商品,是否應全數列為流動資產或流動負債,或尚有其他判斷條件?
A:
企業於判斷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資產或交易目的金融負債之衍生性商品係屬流動或非流動項目時,應判斷此類衍生性商品之原始交易動機是否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70段或第73段規定之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或發生:
1. 若此類衍生性商品之原始交易動機係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或發生,則應分類為流動資產或流動負債。衍生性商品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其原始交易動機係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或發生:
(1) 其取得或發生之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出售或再買回。
(2) 其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商品投資之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2. 若此類衍生性商品之原始交易動機非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或發生,企業應再判斷其是否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變現或清償。若是,應列為流動資產或流動負債,否則應列為非流動資產或非流動負債。 (資料來源:20091111 會計人電子報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