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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07/11

內  容  索  引:

◎記帳業訓練機構 有效資格四年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將修正

◎Q:請問公開發行公司出售資產後三年內再買回,其相關出售利益及出售暨買回所發生費用之會計處理?

◎Q:外匯指定銀行為銀行永續經營長期持有外幣自有資金,其兌換差額可否做為股東權益之調整項目,而不列入當期損益?

◎Q:原列長期投資股票於經核准公開上市後,其科目歸屬,成本計價及評價方式?

◎Q:甲公司之登記業務為電子零件產品製造買賣,乙公司之登記業務為電子零件產品買賣,雙方往來業務一年達數億元。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委託承作電子產品來料加工業務,會計上應如何處理?

◎Q:建設公司以已投入工程之材料為標的物和租賃公司對開發票,以遠期票據換取現金,(例如:建設公司買進材料一百萬元並投進工程之後,將此批以在建工程型態存在之材料,開發票賣給租賃公司取得現金,租賃公司隨即加價賣給原建設公司並取得票據。)此交易實際上係融資關係而非買賣關係。該遠期票據與換取現金之差額是否可轉列利息支出?

◎Q:甲公司因在鎮公所徵收之土地上埋設地下電線電纜,遭居民抗爭而支付地主補償費新台幣八佰多萬元,則該項支出可否轉列為電氣設備?

精  采  內  容:

◎記帳業訓練機構 有效資格四年

配合登錄記帳及報稅代理業者,需進行一年四十個小時的專業訓練,各國稅局已經陸續完成報稅代理業務人專業訓練單位遴選作業。國稅局表示,經獲選為記帳業者專業訓練機構者,有效期限為四年。
(資料來源:20050711 會計人電子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將修正

為配合近日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之修正、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及第三十六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之發布,並考量財務報告、年報、公開說明書部分資訊重複的情形,金管會將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流動資產」、「流動負債」等會計科目之定義、明定資產負債表應列示「其他金融負債」科目。

二、配合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表達與揭露之相關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進行下列修正:

(一)資產負債表會計科目:

1.資產科目:刪除「短期投資」科目,分別於流動及非流動資產項下增訂「指定公平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攤銷後成本法之債券投資」等會計科目,並明定金融資產達一定標準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

2.負債科目:分別於流動及非流動負債項下增訂「指定公平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負債」、「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特別股負債」等會計科目,並明定金融負債達一定標準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

3.於股東權益項下增訂「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

(二)損益表會計科目:營業外收入及利益、費用及損失下增訂「金融資產評價損益」、「金融負債評價損益」、「負債性特別股股息」等科目;

(三)財務報表附註:附註中對財務報告所列金額應註明評價基礎並分別列示。

(四)重新修訂「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之編製格式,並增訂相關會計科目明細表。

三、經參採外界建議與美國財務報告之揭露規範,整合財務報告與年報資訊,爰刪除其他揭露事項及會計師複核意見。

四、增訂會計原則變動,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應公告預計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會計師複核意見及實際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

五、修正「對具控制力之子公司亦須按季以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20050711 會計人電子報)

◎Q:請問公開發行公司出售資產後三年內再買回,其相關出售利益及出售暨買回所發生費用之會計處理?

A:依(79)台財證(一)第○一四三六號函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如於出售資產後三年內再買回該項資產者,其相關出售之利益應予沖銷。沖轉時,應依序沖銷資本公積及保留盈餘,若保留盈餘不足沖銷,則其差額列為累積虧損。

資產出售所發生之費用(含土地增值稅),應作為處分利益之減少。再買回資產之入帳金額不得超過原出售資產之帳面價值及買賣過程中雙方所負擔之增值稅;再買回資產之價格超過上述再買回資產入帳金額之部分,應列為當期損失。
(資料來源:20050711 會計人電子報)

◎Q:外匯指定銀行為銀行永續經營長期持有外幣自有資金,其兌換差額可否做為股東權益之調整項目,而不列入當期損益?

A:未動用之外幣自有資金,其兌換差額應列入當期損益;若動用外幣自有資金購買其他資產,其兌換差額應依其性質決定其會計處理。
(資料來源:20050711 會計人電子報)

◎Q:原列長期投資股票於經核准公開上市後,其科目歸屬,成本計價及評價方式?

A:原列長期股權投資股票於經核准公開上市後,不論其是否送往台灣證券交易所集中保管,皆宜繼續列為長期投資。
(資料來源:20050711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之登記業務為電子零件產品製造買賣,乙公司之登記業務為電子零件產品買賣,雙方往來業務一年達數億元。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委託承作電子產品來料加工業務,會計上應如何處理?

A:一、公司與其他企業買賣原料、半成品,或委由其他企業加工之交易事項,若其所有權或風險並未移轉,則非屬進銷貨之型態。下列情況通常其所有權或風險並未移轉:

1.將存貨賣給其他企業之同時,約定於一定期間後按一定價格,將該存貨或利用該存貨加工之商品再買回。

2.就經濟實質判斷,交易之一方僅是由他方所創造出來之紙上公司。

3.交易金額與買方經營規模顯不相當。

4.買方支付價款之義務不確定,例如:受其是否能將產品再出售或產品被竊等之影響。

5.賣方對買方再銷售業績負有重大責任,例如:賣方須代為銷售或代為尋找買主。

二、甲公司與乙公司間之加工交易,若有上列情形之一時,不應作為進銷貨處理,應視其交易實質內容、契約約定以判斷其係為產品融資合約、原料加工或其他類型之交易。
(資料來源:20050711 會計人電子報)

◎Q:建設公司以已投入工程之材料為標的物和租賃公司對開發票,以遠期票據換取現金,(例如:建設公司買進材料一百萬元並投進工程之後,將此批以在建工程型態存在之材料,開發票賣給租賃公司取得現金,租賃公司隨即加價賣給原建設公司並取得票據。)此交易實際上係融資關係而非買賣關係。該遠期票據與換取現金之差額是否可轉列利息支出?

A:建設公司將在建工程型態存在之材料賣給租賃公司,隨即又由租賃公司加價賣回原建設公司,就經濟實質而言,此乃屬產品融資安排而非買賣關係,故建設公司所收取之現金與其應付票據票面金額間之差額,應列為應付票據折價,按利息法分期轉列利息費用。
(資料來源:20050711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因在鎮公所徵收之土地上埋設地下電線電纜,遭居民抗爭而支付地主補償費新台幣八佰多萬元,則該項支出可否轉列為電氣設備?

A:此項土地補償費支出並非使電氣設備達到可用狀態及地點之必要而合理之支出,不應列為資產之成本,而應依其性質列為營業外費用或非常損失。
(資料來源:20050711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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