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實質上構成對關聯企業或合資淨投資之一部分之長期權益之會計處理疑義? Q:
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以下簡稱第六號公報)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企業對關聯企業或合資之權益,係指採用權益法所決定之投資關聯企業或合資之帳面金額,連同實質上構成該企業對關聯企業或合資淨投資之一部分之長期權益。例如,一項既無計畫清償亦不可能於可預見之未來發生清償之項目,實質上為該企業投資關聯企業或合資之延伸。該等項目可能包括特別股、長期應收款或放款,但不包括應收帳款、應付帳款或具足夠擔保品之長期應收款,諸如擔保放款。企業對前述實質上構成對關聯企業或合資淨投資之一部分之長期權益,於適用第六號公報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五號「金融工具」之順序為何?
Ans:
一、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以下簡稱第六號公報)並未規定第六號公報第二十五條所述實質上構成關聯企業或合資淨投資之一部分之長期權益之認列或衡量,且該長期權益之性質不同於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五號「金融工具」(以下簡稱第十五號公報)第三條第 1 款所述之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故企業對前述長期權益,應優先適用第十五號公報之規定處理。
二、企業對前述長期權益應於適用第十五號公報後,始適用第六號公報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一條之減損規定,以及第二十五條投資損失份額超過投資帳面金額之規定。於適用第十五號公報時,企業不考量因適用第六號公報所產生對長期權益帳面金額之任何調整。 (資料來源:20220410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9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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