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台財稅字第 10900697310 號
訂定「一百十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一百十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 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 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一分三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一百十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 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二) 獨資及合夥組織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及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資料來源:20201210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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