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資者辦理清算之會計處理疑義 Q:
一、企業對有重大影響之被投資者經決議解散,依法進行決、清算之相關程序時,應於何時停止採用權益法?
二、母公司所控制之子公司經決議解散,依法進行決、清算之相關程序時,係於何時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並終止將該子公司納入合併財務報表?
Ans:
一、投資者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 28 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之規定考量所有事實及情況以判斷何時喪失對關聯企業之重大影響而停止採用權益法。就被投資者辦理清算之情況而言,於實務上,除另有其他證據外,被投資者之解散日(決算日)通常為喪失對關聯企業之重大影響之日。
二、母公司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0 號「合併財務報表」(以下簡稱IFRS10)之規定考量所有事實及情況以判斷何時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並依 IFRS10 之規定為相關之會計處理。就子公司辦理清算之情況而言,於實務上,除另有其他證據外,子公司之解散日(決算日)通常為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之日。 (資料來源:20200510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84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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