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損益認列會計處理疑義 問題背景
一、A 公司對其所持有 B 公司之 20%股權採用權益法作會計處理,B 公司發生虧損致使 A 公司對 B 公司之損失份額已超過其在 B 公司之權益,惟 A 公司依國際會計準則第 28 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之規定,對 B 公司之投資帳面餘額降至零時,即停止認列損失。
二、A 公司後續繼續取得 B 公司之股權。
Q:A 公司繼續取得 B 公司股權之會計處理為何?
Ans:
問題所述 A 公司繼續取得 B 公司之股權,無論係參與現金增資、自公開市場購買或因收購他公司而取得,應先彌補認列過去未認列之投資損失,彌補後尚有餘額時,始依權益法繼續處理,惟若 A 公司所增加之對 B公司投資,若不足以彌補過去未認列之投資損失,其仍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 28 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之規定,將此次投資金額降至零為限。
2.引用人及解釋函函號:承平,引自 IFRS 問答集 103/04/01 IAS28「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損益認列會計處理疑義」。 (資料來源:20191110 會計人電子報第8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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