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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1/04/01

內  容  索  引:

◎ 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損益消除之會計處理疑義

◎電腦軟體出租他人之會計處理

◎長期股權投資股票售後一年擬再買回之相關損益認列及處理疑義

◎利息資本化之疑義

◎公司取得地上權之會計處理

◎購買「以供出售、出租或其他方式行銷之電腦軟體成本」所發生成本及其相關會計處理

精  采  內  容:

◎ 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損益消除之會計處理疑義

Q:
一、甲公司投資持有A公司65%及B公司37%股權,B公司持有C公司70%股權,甲公司之董監事合計持有B公司20%股權,經判斷甲公司對A公司具控制能力,對C公司不具控制能力。

二、民國99年度甲公司銷貨予C公司,每單位毛利300元,C公司再轉銷予A公司,每單位毛利100元,民國99年底,甲公司出售予C公司之商品尚有存貨10,000個,C公司出售予A公司之商品尚有存貨20,000個。

試問:甲公司及C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損益為何?

A: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34及第35段規定,甲對C之交易為不具控制能力之順流交易,其未實現損益9,000,000元,應按期末持股比例(37%×70%消除);另C對A之交易為側流交易,其未實現損益2,000,000元,應按甲公司對產生損益之C公司及對A之約當持股比例相乘後比例(37%×70%×65%)消除。

二、前述交易若非正常銷售行為而為刻意安排者,其相關銷售損益自始即未實現,99年底甲公司毛利9,000,000元及C公司毛利2,000,000元,均應於沖銷原銷售分錄時自動消除。
(資料來源:20110401 會計人電子報389)

◎電腦軟體出租他人之會計處理

Q:若公司將其研發之電腦軟體出租予他人,雙方約定在租賃期間內,出租人應無償為承租人提供維修、版本更新等服務,而租期屆滿承租人即擁有該產品之永久使用權或優惠承購權,但另須按期支付維護費予出租人,其相關收入、成本應如何認列?

A:

一、電腦軟體收入之認列不論合約係以銷售或租賃之型態為之,應於下列所述各條件全部符合時認列收入:

1.有充分證據顯示合約確實存在。

2.合約內容顯示無須再對電腦軟體進行重大修改。

3.已完成交貨。

4.賣方(或出租人)負擔之未來成本,無重大之不確定性。

5.收現性可合理估計。

二、前述公司於完成產品母版後將其研發之電腦軟體出租予他人,續後之維修成本與客戶服務成本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1.出租人提供維修、版本更新服務之成本應於認列相關收入時認列為費用,若尚未認列相關收入時已發生客戶服務成本,則應於發生期間認列為費用。

2.當產品銷售價格(或出租價格)中包含未來數期將提供予客戶之服務成本,且該成本並未於銷售價格(或出租價格)中單獨列示,則應於認列收入當期預估相關成本入帳。
(資料來源:20110401 會計人電子報389)

◎長期股權投資股票售後一年擬再買回之相關損益認列及處理疑義

Q:甲公司於一年前出售其所持有之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帳列長期股權投資),並於一年後再買回該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試問:甲公司之會計處理為何?

A:甲公司出售長期股權投資,一年後再買回同一公司股票,若屬刻意安排者,其所認列之利益應依會計錯誤處理;若非屬刻意安排者,則應先沖回原出售損益。其次,再將買回價格與公平價值相比較,若公平價值低於買回價格,應於當期承認損失。嗣後再將評價後之資產帳面價值與原出售資產之帳面價值相比較,若評價後之資產帳面價值超過原出售資產之帳面價值,應將超過部分列為當期損失。
(資料來源:20110401 會計人電子報389)

◎利息資本化之疑義

Q:甲建設公司與地主採合建分屋方式興建房屋,則該建設公司自規劃開發該營建個案開始至今所進行之各項準備工作期間,利息得否資本化?若可,何時開始利息資本化?

A: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利息資本化會計處理準則」第3段(2)之規定,營建業建造房屋屬「應將利息資本化之資產」,故甲建設公司自規劃開發該營建個案開始至今所進行之各項準備工作期間,利息應予資本化。

二、依第三號公報第8段之規定,當下列三種情況同時具備時,即應開始將利息資本化:

1.購建資產之支出已經發生。

2.正在進行使該資產達到可用狀態及地點之必要工作。

3.利息已經發生。

  上列三種情況同時繼續存在時,利息資本化應繼續進行。如企業停止上述有關資產購建之大部分工作,則應停止利息資本化,直到工作恢復為止。如有證據顯示,該停頓或遲延係不可抗力且短暫之現象,在可預見之未來能立即恢復,或停止購建之大部分工作為整個過程之必要部分,則均不須停止利息之資本化,但以該暫停期間未超過三個月為限。
(資料來源:20110401 會計人電子報389)

◎公司取得地上權之會計處理

Q:甲建設公司為興建建築物供出售或出租,與乙公司簽訂合約以取得乙公司所擁有土地之地上權;甲公司除於合約期間內,每年依該筆土地當期公告地價之5%支付租金外,尚須分期給付鉅額之權利金。甲公司於地上權存續期間,得自由處分土地地上權。試問:甲公司分期支付之鉅額權利金及每年支付之土地租金是否可列為建築物存貨之取得成本並計算資本化利息?

A:甲公司於取得地上權時,應將未付清之權利金折現認列負債,權利金應依使用性質列於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其他適當項目項下並於有效期間內逐期攤銷,而在建造期間內攤銷之權利金應轉入建築物成本。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利息資本化會計處理準則」第2段之規定,資產之成本應包括使該項資產達到可用狀態之一切必要而合理之支出,且此段時間內為該資產所支出款項而負擔之利息,乃為取得該資產之一部分,故該利息應資本化。本文甲公司取得地上權之權利金支出,係為取得於該土地上興建建築物權利而支付之必要代價,亦為使存貨達未來供營業銷售或出租狀態之直接可歸屬之成本,故甲公司得判斷將該利息資本化。惟每年所支付之地上權租金,因係年年發生,且不具未來經濟效益,故應列為當期費用,其相關之利息費用亦不得資本化。
(資料來源:20110401 會計人電子報389)

◎購買「以供出售、出租或其他方式行銷之電腦軟體成本」所發生成本及其相關會計處理

Q:甲公司及乙公司均係以設計及開發電腦軟體並出售或出租已開發完成之電腦軟體為主要營業活動之軟體公司,今乙公司因故擬辦理解散,因此擬將其已開發完成之電腦軟體著作權(其軟體已在市場上銷售,且該電腦軟體著作權耐用年限屬有限年限)暨其相關維修合約轉售予甲公司。

試問:

一、電腦軟體著作權之會計處理是否應按「著作權」方式處理?

二、後續每年所攤銷之成本係應轉列「銷貨成本」項下或列為「營業費用」?

A:

一、問題所述甲公司對於購買乙公司之電腦軟體所發生之成本若係甲公司在正常營運過程中為供出售之無形資產,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號「存貨之會計處理準則」處理,若屬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處理之無形資產,則單獨取得無形資產之成本,包括購買價格及可直接歸屬成本,後續維修成本與客戶服務成本則應予費用化。後續則於耐用年限期間,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攤銷。並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公司應於資產負債表日評估是否有跡象顯示向外購入電腦軟體可能發生減損。若有減損跡象存在,應即進行減損測試。

二、甲公司購入之電腦軟體成本,其續後轉銷時之金額應就其性質列為銷貨成本、營業費用或營業外費用。
(資料來源:20110401 會計人電子報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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