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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8/10/01

內  容  索  引:

◎電信業出租、承租電信交易會計處理疑義。

◎被投資公司減資匯回時,投資公司之會計處理。

◎長期股權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異之會計處理。

◎長期投資順流交易疑義。

◎母子公司相互持股其會計處理疑義。

◎資產負債表有關金融資產之表達疑義。

精  采  內  容:

◎電信業出租、承租電信交易會計處理疑義。

Q:固網業者經營電信業務通常涉及二種特殊電信交易,一為出租電信電路系統,二為向國內外固網業者承租電路系統。依一般交易慣例,交易雙方簽訂之合約通常為長期且不可撤銷使用權之合約,所謂長期約為十五年至二十年。

  試問,租用電信電路系統承租方與出租方所適用之會計處理準則為何?電信電路系統使用權是否屬租賃交易?  

A:若所承租之電信電路具有排除他人使用之性質,方能視為租賃,並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租賃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處理,否則應視為服務合約,出租人應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有關提供勞務之收入認列處理,承租人則於出租人提供勞務期間認列為費用。
(資料來源:20081001 會計人電子報265)

◎被投資公司減資匯回時,投資公司之會計處理。

Q:甲公司投資設立乙公司,持有100%之乙公司股權。乙公司股本陸續增資至US$14,010,000。甲公司對乙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今乙公司減資US $12,000,000,並將減資資本匯回原始出資之甲公司,減資後甲公司對乙公司之投資比率仍為100%。乙公司辦理減資匯回股款時,甲公司相關之會計處理為何?

A:

一、甲公司對乙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評價,當乙公司減資時,甲公司應於減資基準日調整其長期股權投資帳面價值,包括: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按權益法認列前期資產負債表日至減資基準日之投資損益(含攤銷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之差額)。

(二)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計算應有之換算調整數。亦即於減資基準日將乙公司之外幣財務報表換算後所得之股東權益,經調整未攤銷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之差額後,與前述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後之長期股權投資金額,二者之差額認列為換算調整數。

二、乙公司減資時,甲公司應依減資金額乘以減資基準日之即期匯率計算長期股權投資沖減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貸記「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此外,甲公司應依乙公司減資後之外幣財務報表計算應有之換算調整數,其與減資前換算調整數之差額,應列為當期損益(兌換損益)。惟列為當期損益之金額,應以減資前換算調整數原貸方餘額(或借方餘額)為限。若該換算調整數大於減資前換算調整數原貸方餘額(或借方餘額),其超過部分應維持「累積換算調整數」,列於股東權益項下,並調整「資本公積-採權益法之長期投資」。該「資本公積-採權益法長期投資」應俟處分對乙公司之投資時,認列為當期損益。

三、前述其他應收款與減資匯回時依即期匯率計算之兌換差額,應列為當期損益。
(資料來源:20081001 會計人電子報265)

◎長期股權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異之會計處理。

Q:甲上市公司持有乙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50%且對乙公司有控制能力,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應作為長期投資處理。另甲公司為維持本身資金之靈活調度,因此會在證券交易市場買賣其對乙公司持股超過50%之部分股權。

試問:甲公司在證券交易市場對乙公司經常性之股權買賣部分,是否須逐筆計算取得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異?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39段規定,甲公司在證券交易市場經常買賣之部分股權,於同月份購入之投資,得合併計算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間差額,並以月為計算基礎,故其攤銷期間至少亦應以月為基礎重新計算。
(資料來源:20081001 會計人電子報265)

◎長期投資順流交易疑義。

Q:
一、 甲公司係一股票上市公司,持有乙建設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95%之股權。

二、甲公司於民國94年度出售一筆土地(甲公司之存貨-待售土地)予乙建設公司,售價120,000仟元,甲公司帳面成本100,000仟元,出售土地利益20,000仟元,甲公司並於民國95年度財務報表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34段規定沖銷未實現損益20,000仟元。

三、乙建設公司於取得土地後,由於景氣不佳未開發建設,截至96年12月31日仍帳列存貨,並於存貨評價時,採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者評價,土地市價為80,000仟元,產生未實現存貨跌價損失40,000仟元。

試問上述交易之會計處理為何?

A:

一、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34段之規定,順流交易產生之未實現利得應予沖銷,另依同號公報第36段規定,公司間未實現損益除屬折舊、折耗或攤銷性之資產所產生者,應依其效益年限分年認列外,其餘交易所產生者,應俟實現年度始行認列。

二、惟就合併個體整體而言,其經濟實質係視該筆交易並未發生,存貨成本不因產生內部交易而變動,故甲公司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時,相關跌價損失部分,應僅就原成本(100,000仟元)與市價(80,000仟元)之差額認列之。
(資料來源:20081001 會計人電子報265)

◎母子公司相互持股其會計處理疑義。

Q:設母公司擁有子公司100%股權,子公司持有母公司10%之股票,於子公司帳上列為備供出售之金融商品。當母公司對子公司發放股利時,母公司應如何認列相關之投資損益?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5段規定:「母公司於認列投資損益及編製財務報表(含合併財務報表)時,應將子公司持有之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票處理」,故母公司發放予子公司之股利,不得視為對外發放之股利,因此母公司應於帳上沖銷「投資收益」並調整「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俟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再於工作底稿中另作股利收入與長期投資之沖銷分錄。
(資料來源:20081001 會計人電子報265)

◎資產負債表有關金融資產之表達疑義。

Q: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88段明定,資產負債表應表達之資訊至少應包括現金及約當現金等十四款,係指公司編製資產負債表時,應依上揭規定將特定會計科目單獨列示。其中有關第(5)款「除(1)、(2)及(4)以外之金融資產」可能包含項目及其表達為何?

A: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88段(5)所稱「除(1)、(2)及(4)以外之金融資產」可能包括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放款及應收款、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應收關係人款項等,若其包括項目之金額重大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否則得合併列為其他金融資產科目。
(資料來源:20081001 會計人電子報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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