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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02/01

內  容  索  引:

◎(89)195影片公司自製片集之成本處理疑義。

◎通過上櫃 需三分之二審議委員同意

◎會計主管進修與否 為實審選案標準

◎上市櫃董監成票據拒往者 需解任

◎三大財報新制的影響與因應

◎詢問甲公司銷售幼教產品收入之疑義。

◎「其他可能形成控制能力之情形」

精  采  內  容:

◎(89)195影片公司自製片集之成本處理疑義。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89)基秘字第195號

主旨影片公司自製片集之成本處理疑義。

相關公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問題背景

一、甲公司從事卡通動畫製作及代工,該公司為求提升影片競爭力及永續經營發展而自行開發設計卡通動畫片集。其自製片集之成本係依其取得成本或累積投入原、物料及人工成本入帳;目前完成之片集,皆可單獨出售,或作為影片庫再加以修飾或重新規劃發展為新片集,甲公司之規模並不大,並無如國外片商Disney等國外片商之影片配銷通路,亦無如電視台等之撥映系統,因此完成之自製片集僅為少量,並累積為影片庫以作為未來發展之基礎,或尋找電視台撥放及發行錄影帶及CD等;因此,該公司對於自行開發之影片,尚難以估計其未來之收益。

二、另針對自製片集之價值,該公司目前係於每年年底依其片集目前市價及未來可能銷售情形評估其價值及提列適當備抵跌價損失,其中市價係鑑價公司之鑑價報告所評估之市價。

三、相關規定:
1.FASBNO.53:「FinancialReportingbyProducersandDistributorsofMotionPictureFilms」針對電影業生產及配銷者,規定影片生產成本應依個別影片採取收益百分比法攤銷(individualfilm forecastcomputationmethod),其方法與本會88.4.26(88)基祕字第069號「購入國外影片在台放映成本分攤方式」之攤銷方式類似,係以該影片本年度產生之收入該影片未來預計總收入之比例分攤。惟在適用上,由於甲公司規模不大,無完整影片配銷系統,故無法合理估列未來預計總收入。
2.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彙編」之規定,所有無形資產均應在其效益年限內分期予以攤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以使取得之成本與收益配合。

會計問題

一、依成本與收益配合之原則,若確知成本會產生未來收益時,則以合理而有系統的方法,將成本分攤於各收益期間;甲公司自行開發製作之片集,擁有影片之發行權、版權、商品人物造形權及著作權等,該項權利與無形資產類似,其成本攤銷方式是否依無形資產之規定予以分攤?

二、或者自製完成之片集依存貨處理?惟因甲公司主要收益不在出售影片;因此,若授權他公司撥放或發行CD產生收益時,並無成本可供分攤?

三、若依FASBNO.53之規定採收益百分比法分攤成本?惟甲公司無完
整影片配銷體系,難以估計未來總收益,而使收益與成本難以配合?

四、嗣後相關自製片集應就未攤銷成本與淨變現價值以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惟應於何時評估,FASBNO.53僅規定應定期評估,而國內則無此公報可供遵循。目前甲公司對自製片集市價之決定係依專業獨立之鑑價公司出具之鑑價報告為準;倘若每逢甲公司編製財務報表時(季報表或半年度報表)均需以鑑價報告為評估自製片集市價之基準;則將耗時耗費,是以甲公司可否僅於編製年度財務報表時,始應做其自製片集之評價工作?

解釋函內容

一、本會(88)基秘字第069號函係針對影片發行商所為之規範,然影片製造商亦適用之。所稱影片製造商係指製造影片供電影院、電視或其他組織放映之個人或電影動畫公司;所稱影片發行商係指擁有發行權利,並將影片出售(或授權)予電影院、電視、網路或其他組織者,惟若基於協議無法進行利益之分享,僅能作為影片製造商(或所有權者)之銷售代理人,此種獨立銷售組織則非屬影片發行商之範圍。就來函所述自製片集之權利性質而言,若公司性質係屬影片製造商或發行商,則其影片成本之分攤基於收入與成本配合原則,按各年度之實際收入佔該影片放映權有效期間內之估計總收入之比例分攤,其中之估計總收入應可採本函內容三、四所述加以估計;惟若公司性質非屬影片製造商或發行商,則其影片成本之處理應依本會(88)基秘字第234號函規定,採權利金方式處理。

二、公司遇有下列情形時,無論影片是否已完成,皆應對該影片之公平價值是否低於未攤銷影片成本加以評估:
1.影片於發行前其預期績效即已呈負向變動。
2.影片實際成本已大幅超出預計成本。
3.製作或發行之時程發生大幅延遲。
4.發行計畫變更,如減少發行量。
5.資金或資源不足以完成影片且有效加以行銷。
6.發行後實際績效不如發行前所預期。
公司於評估影片之公平價值時,應考慮未來預計發行成本,將未攤銷影片成本超出公平價值部分列為當期損益,並以公平價值作為新成本,嗣後即使公平價值回升,亦不得認列回升利益。

三、前述公平價值之評估常以現金流量折現模式為之,未來預期現金流量除依合約條款估計外,尚可依下列因素加以評估:
1.該影片以前之發行績效。
2.大眾對該影片之情節、演員、導演或影片製造商之喜好程度。
3.類似影片過去之績效。
4.該影片之演員、導演或影片製造商過去之績效。
5.該影片播放之檔期。
評估影片公平價值時,須同時考慮為產生現金流入所需之現金流出,例如影片未來之製片、發行、分紅成本及其他必要支出。

四、使用傳統現金流量折現模式評估時,應使用公司預期最有可能發生之現金流量,所稱預期最有可能發生之現金流量,係指將各種可能發生之現金流量依其發生機率予以適當加權平均後,所得出之各期平均數。此外,由於特定影片之風險皆有其特殊性,故評估時所使用之折現率不應為公司之增額借款利率、負債利率或加權平均資金成本。折現率之使用應考慮下列因素:
1.現金之時間價值。
2.最有可能發生之現金流量其金額及時間之可能變動。
3.參與者基於該影片本身之不確定性及其他可能無法辨識之因素(如影片之非流通性及市場之不完全競爭性),所願意承擔之價格風險。

五、本會(88)基秘字第069號函內容三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現狀

無進一步研究之計畫。
(資料來源:20050201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通過上櫃 需三分之二審議委員同意

櫃檯買賣中心參考證交所的作法,內外部審議委員將採「內七外四」的比例,日前通過的審議委員,七位內部委員:櫃買中心總經理簡信男、二位副總經理周康記及寧國輝,主秘楊朝榮、上櫃監理部經理杜惠娟、上櫃部審查部經理李愛玲,交易部經理陳文炳。至於四個外部委員,則設定為二位產業專家、一位財務專家、一位法律專家,將依照上櫃申請個案性質,由董事長從人才資料庫中選任。

上櫃審議將採行三分之二通過制,即使內部七位委員全部過關,只要外部委員全數投下否決票,上櫃案仍無法過關。自即日起上櫃申請新案將採取新制。
(資料來源:20050201 會計研究月刊電子報)

◎會計主管進修與否 為實審選案標準

為加強公司內部稽核,以往採建議制的會計主管進修規定,將改為強制性質,櫃買中心指出,公司內部會計主管如拒不接受專業訓練,將把該上櫃公司列為實審的選案標的。

考量會計主管能力及操守攸關財務報告之品質與可靠性,為即時落實提升財務業務資訊品質之目標,櫃買中心於日前公告要求各上櫃公司會計主管只要九十四年度或就任之日起半年內,須參加指定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專業訓練課程十二小時以上。

櫃買中心強調,該案已報請金管會核准實施,為因應新制,櫃買中心已修改法規,將會計主管受訓乙案也列入實質審查的選案標準之一。
(資料來源:20050201 會計研究月刊電子報)

◎上市櫃董監成票據拒往者 需解任

證期局日前表示,依照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上市櫃企業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監事,若發生跳票或有拒絕往來情事時,其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需解任其董、監事職位。

證期局指出,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等相關條件時,不得充任公司經理人,而已充任者當然解任,公司董監事亦准用該法規定,若發生上述情事者,同樣必須解任。
(資料來源:20050201 會計研究月刊電子報)

◎三大財報新制的影響與因應

■ 吳琮璠。(作者是金管會委員)

邇來媒體報導三大財報新制對資本市場將產生衝擊,茲說明其實施內容、影響與因應方案如下:

一、 第7號公報「合併財務報表」

(一)此公報修訂重點:將合併財務報表之編製主體及範圍擴大為非以公司組織為限,包括營業性質不同及創投、共同基金、信託基金等,且納入實質控制之被投資公司,非僅以持股控制為限,此公報自94年1月1日起適用。

(二)受影響較大之公司:轉投資較複雜之公司,其納入編製合併報表之主體將增加。

(三)本會已請幾家轉投資較複雜的公司,先行模擬編製合併報表,有些表示依實質控制觀念,須合併個體眾多,依舊制可能只有個位數的合併個體,依新制則可能有數十個合併個體,包括子、孫、曾孫公司,多達五層關係,蒐集海外子公司資料須要時間,因此94年半年報延後15天提出。

(四)為協助上市(上櫃)公司順利導入財會準則公報第7號,將陸續舉辦宣導會,邀請有導入經驗的公司,分享該公司導入合併報表新制之作法,包括母公司及被投資公司財務資訊之合併作業,即會計作業與流程的調整。

二、第34號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

(一) 此公報修訂重點:金融商品(含衍生性商品)應採公平價值評價,並對避險會計之適用及會計處理作更嚴謹規範,與現行短期投資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下只認列損失不認列利益、衍生性商品只須揭露不須入帳等規定有重大差異,此公報自95年1月1日起適用。

(二)受影響較大的公司,預期對於金融業、衍生性商品部位較大公司或科技產業欲採避險會計之公司影響較大。

(三)已成立「公平價值會計推動專案小組」,包括三個分組,分別為「公平價值會計之導入」、「法規與管理機制之調整」與「會計準則之調整及宣導」,並搭配各樣的教育宣導活動。

三、第35號公報「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

(一)此公報規範重點:企業應於資產負債表日評估是否有跡象顯示資產可能發生減損,當有減損跡象存在,即應將資產可回收金額低於帳面價值部分認列為減損損失,此公報自94年1月1日起適用。

(二)受影響較大之公司:帳列商譽、轉投資及閒置資產較大之公司。

(三)企業應用財會準則第35號資產減損公報的可能問題

1.首先辨認可能減損之資產

(1)資產減損之跡象,可包括兩種資訊來源,第一、外來資訊,包括市場價值大幅下跌、產業經營環境產生不利之重大變動;第二、內部資訊,資產有實體毀損或過時、資產使用之範圍或方式有不利之重大變動及內部報告顯示資產之經濟績效將不如原先預期等。

(2)商譽無論是否有減損跡象,每年應定時評估。
(資料來源:20050201 金管會委員吳琮璠)

◎詢問甲公司銷售幼教產品收入之疑義。

發文日期:九十四年二月一日
發文字號:(九四)基秘字第○五九號
附 件:

主 旨:有關 貴所來函詢問甲公司銷售幼教產品收入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27段規定,銷售商品應於符合下列所有情況時認列收入:
1.企業將商品之顯著風險及報酬移轉予買方。
2.企業對於已經出售之商品既不持續參與管理,亦未維持其有效控制。
3.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
4.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向企業。
5.與交易相關之已發生及將發生之成本能可靠衡量。
來函所述之銷售交易,因甲公司需負責維持網站正常營運,故不符合前述1及2之條件。
二、另依同號公報第28段規定,當提供勞務之交易結果能合理估計時,應以資產負債表日交易之完成程度認列收入。所謂交易結果能合理估計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
2.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向企業。
3.與交易相關之已發生及將發生之成本能可靠衡量。
4.交易於資產負債表日之完成程度能可靠衡量。
來函所述網路服務若未提供,客戶有權要求賠償,故就網路服務部份應遞延依已履行勞務量佔全部履行勞務量之百分比認列收入。
三、綜上所述,此網路服務項目之收入不宜於出售時即全額認列為收入,倘該公司無法區分網路服務與光碟產品之收入,應將收入全部遞延於服務履行期間認列收入。
(資料來源:20050201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其他可能形成控制能力之情形」

發文日期:九十四年二月一日
發文字號:(九四)基秘字第○五八號
附 件:

主 旨:有關 貴局函詢「其他可能形成控制能力之情形」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投資公司符合「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關於控制關係之規定,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關係者,亦屬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之情況。
(資料來源:20050201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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